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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過額配售作業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屬過額配售之有價證券時,提撥股東應向其證券商
或發行人申請匯撥,由證券商或發行人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
代號 B30,類別0:提撥),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公開申購配發專戶(
帳號 99609999910)俾辦理公開申購之過額配售作業,或撥入本公司發行
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以辦理詢價圈購之過額配售作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證券承銷商因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辦理過額配售有價證券之返還等相關作
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戶作業
    證券承銷商應向他證券商開立○○證券公司承銷商穩定價格操作專戶
    (戶別62)(以下稱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本公司不受理參加人領回
    。
二、返還作業
    證券承銷商應向開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之證券商申請辦理轉撥,由證
    券商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 B30,類別1:返還),
    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買進之有價證券,自該專戶撥入原提撥股東之保
    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