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金管會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以金管證投字第一○七○三四○二五
    四號令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至第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為之。參酌前開令釋,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每季、每半會計年度
    或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
    務報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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