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
          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
          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
          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六、申請日全部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
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本條第一項投資事項,並符合前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或第二項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外國事業之投資金額
。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章章名「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
    字修正。
二、為明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檢附之文件,參酌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金管會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金管證投字第一○七○三三四六九三號令第五點及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九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八○三一○八三七一號令第四點,將相關應檢
    具文件規範納入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現行第三項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金管會申報經核准投資事項之
    變更項目及申報時點,修正移列至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為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外國事業之投資
    金額,並規定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送備供金管會審核之文件,
    爰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二十一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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