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三分
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應予限制,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不宜同時擔任超過五家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且於執行
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期貨商之獨立董事,其任期不得連任逾三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
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為進一步強化董事會之監督功能
    ,推動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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