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期貨商宜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程序,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功能性委
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
式進行績效評估;對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績效之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
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估指標: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
需求適當調整: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期貨商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五項。
二、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及「銀行
    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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