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董事會應就經理人選任確實審核,督導其適任性與資格條件之維持
,並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
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下列問責制度:
一、指定專責部門負責協調聯繫相關部門,並統籌辦理各項業務。
    (一)針對前揭重大議題之內部管理規範,明確增列各部門專屬業務
          範疇。
    (二)就各項跨部門業務,應指定主要負責與協助辦理部門,並宜至
          少每年檢討一次任務分工。
二、確保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責成高階經營管理階層督導各業務部門。
    (一)完備分層負責架構,就前款各專責部門內部業務授權核決層級
          ,訂定具體明細規範。
    (二)指派副總經理以上高階管理層,直接督導前揭部門主管確實執
          行日常業務。
    (三)由專人彙總各相關部門執行績效,並負責按季於「證券期貨業
          ESG執行資訊控管系統」,輸入所需資訊暨上傳證明文件。
三、定期評估整體執行成效,據以列入相關業務部門與人員之績效考核。
    (一)前款每季執行績效,應於輸入暨上傳前,經由總經理核定。如
          已設置專屬之功能性委員會,亦應先由其確認內容之正確性。
    (二)負責督導各專責部門主管之高階管理層,應就未達成預定目標
          部分,對董事會說明原因,並提出預定完成時間、預計因應措
          施等具體規劃與佐證。
    (三)董事會應每年檢討職司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等部門
          之績效,並按分層與業務劃分屬性,對各該管負責人員予以獎
          懲。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證券期貨商之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爰參酌「期貨商負
    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一,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
    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等規範
    。
三、依據「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架構一/策略三/具體措施
    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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