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每年編製前
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
幣二十億元之期貨商,得簡化揭露內容及揭露方式。
〔立法理由〕
一、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於110年時,業按「公司治理3.0-永續發
    展藍圖」,修正名稱為「永續報告書」( ESG Report),以強化ESG
    議題資訊揭露、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
二、依據「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架構三/策略九/具體措施
    二十三、二十四辦理。
三、刪除原第二項規定,至就編制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執行作業,則另依
    「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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