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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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公會會員自律並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對於
業務需要所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暨本辦法之規定,以
保護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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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
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
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公開說
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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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及誠
實信用原則,並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交易市場,遵守
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
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
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從事投資型
商品,必須事先對產業或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
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
時,應以衡平且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
及顏色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
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
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五、應注意維持合理的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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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背法規、自律規範或損害票券業或他人信譽。
二、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
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三、隱匿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金融消費者之虞。
四、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五、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
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六、廣告內容係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或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
之方式作宣傳。
七、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八、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
或本公會及相關機構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九、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之
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
引人錯誤,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者。
十一、其他經金管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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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
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並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管理
。
會員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於對
外使用前,先經內部承辦人、權責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簽章並填製自
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金融消費者
、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後始得使用。
第二項資料及審核紀錄自使用後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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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規情節
重大者,依本公會相關自律規範議處,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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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之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行為,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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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金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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