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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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
  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
  說明。
  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2.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現行法規)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
  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於對外使
  用前,應按業務種類,依前項規範審核,確認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
  誤導金融消費者、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