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
開財務預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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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一)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
司,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
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1.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
司債、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而有對外公
開發行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案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後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2.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
一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但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
董事者,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公開
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4.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
財務預測。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九條、或公
司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之合併不在此限。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
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並對外公開
發行時,應公開財務預測。
(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本
會另有規定者外,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
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四)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
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
之預測性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應公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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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預測之編製,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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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
、成本及資本預算,以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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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預測之編製,應本誠信原則建立合理適當之假設,並盡專業上應
有之注意,適當揭露有關資訊。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
通過。但因故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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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發行公司應審慎合理規劃全年度之現金及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
務預測之基礎。於財務預測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如現金增資、
發行公司債、舉借長期債務或購置及處分重大資產等,其於財務預測
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致影響金額達本要點第十八點所定之更新標準
時,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
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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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
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逾營業年度終結九
個月,須再編製次一年度財務預測者,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本
年度財務預測與次一年度財務預測併列;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
,則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
後財務預測併列。
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尚未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得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惟應明顯揭露「未經
查核」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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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及編製目的。
(二)企業之財務預測係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四)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五)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稅前損益各季之預測數,公司
如於期中始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公開前各季之資料,應以實際
數列示。
(六)前一次財務預測所含預計損益表之實際達成情形:包括原預測數
、修正數與實際數之對照比較、稅前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原預測數發布日期、修正日期、修正原
由及其影響金額。
(七)截至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
,前一季之財務報表如尚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得以自行
結算數字列示,惟應明顯揭露「未經查核(或核閱)」之字樣。
(八)編製更新財務預測者,應再增加下列項目:
1.逐項分析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及原因。
2.對營業毛利、營業損益與稅前損益之影響。
3.更新前後營業毛利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主要產品項
目逐項作價量分析。
(九)編製更正財務預測者,應說明錯誤之原由、性質及其對營業毛利
、營業損益與稅前損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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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預測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除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二十三段規定辦理外,並應再充分揭
露下列事項:
(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能性很高之重要基本假設如匯
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其敏感度分析。
(二)公司產品銷售量、售價及成本等基本假設,所依據資料之來源及
相關比例數字。
(三)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其被投資公司名稱
、持股比例、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及認列上開投資損益之依
據。所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
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被投資公司是否依據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編製財務預測。
(四)預估處分長期投資或不動產損益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
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預計處分長期投資
項目或不動產之座落、帳面成本、處分價格之決定依據、簽約或
申購情形及可於本年度認列收益之具體證據等資訊。
(五)預估辦理現金增資者,應揭露其本年度預計支出及效益對財務報
表有關項目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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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預測得免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預測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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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預測應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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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務預測之核閱會計師應與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相同。惟因會計
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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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如下:
(一)依「處理準則」規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股票上市或申
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該申報
(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公司因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
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公司因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而公
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四)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
合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五)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六)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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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
(二)會計師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
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三)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
1.簡明資產負債表
2.簡明損益表
(四)以明顯字體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
,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之字樣。
(五)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
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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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季、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時,應一併公告預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
財務報告止之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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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
判斷時,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
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發現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
情事及其影響,並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更
正後財務預測。
年度終了後如發現前項所定應更正事由,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發現錯
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
科目之影響金額,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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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編財務預測並洽
會計師核閱後公告申報,其公告申報之程序,準用第十六點規定:
(一)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日期距編製日期達一個月以上者。
(二)變更簽證會計師者,惟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
(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
財務預測編製所依據之基本假設如未發生重大變動,經公司管理當
局出具基本假設有效之聲明書並洽會計師就基本假設是否未發生重
大變動表示意見後,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者,得免依
前項規定重編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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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
務預測結果之影響;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
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
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
新後財務預測。
更新財務預測公告申報之程序,準用第十六點規定。
年度終了後如發現第一項所定應更新事由,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依據
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
、其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科目之影響金額及自原財務預測公開
後各月份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並申報第八點(八)之 1.3
. 規定內容及歷次評估無須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及結論,不適用前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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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發生於財務預測編製時未能合理規劃並編入之偶發事項,如重
大災害損失等,如該偶發事項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達應更新財務
預測之標準時,應依規定程序更新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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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
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說
明未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並洽請會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後一併申報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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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後,應比較損益表之實
際數與預測數;稅前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原
因,洽請會計師就差異原因分析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
年度財務報告申報,並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
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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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所稱營業毛利,於特殊行業無營業毛利科目者,以營業利
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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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糾正,並視
情節輕重列為內線交易選案查核之參考: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及時更新(正)財務預測者。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申報相關書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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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發行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予以處罰,並得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編製、更新(正)或重編財務預測者。
(二)依本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及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辦理,有重
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會通知改善或補正而逾期未改善或補
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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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管理當局應本誠信原則,基於合理之基本假設允當編製並及
時更新財務預測。如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財務預測內容有虛
偽或隱匿之情事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處理,對
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並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條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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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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