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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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
      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
      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
      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
      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
        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三、部門財務資訊。
  二十四、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
          、金額及原因。
  二十七、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
        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