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程序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01.30.(
80)臺財證(一)第五0六三七號函訂定。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
主動提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查證之左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
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
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
訂或解除者、改變業務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
業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或解散者。
(八)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股東常會者。
(九)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正或更新財務預測,預定營業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營業損益、稅前損益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年度終了後,公開前開發布之財務預測資訊已不適用,其變動幅度
達到前述標準者。
(十)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
議有變更者。
(十一)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未於每季
結束十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原主辦承銷商應評估之意見輸
入網際網路者。
(十二)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每筆
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十三)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者。但因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調整會計原則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因採權益法評價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暨投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
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者除外。
(十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有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
其獲保險理賠前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十五)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向法院提出
重整程序者。
(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十七)董事或監察人超過二分之一(含)以上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
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十八)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
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時,其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之被控股公司遇有前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三、上市公司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
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附表一)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
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
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附表一
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
│訊│一、事實發生日: 年 月 日 │
│息│二、訊息內容: │
│內│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
│容│ 程序」第二條第 款規定情事。 │
│說│ 2.略述。 │
│明│ │
├─┼─────────────────────┤
│辦│一、參加人員 │
│理│ 1.發言人(職稱、姓名):┌─────┐│
│記│ 2.其他(職稱、姓名): │ ││
│者│二、擬辦理記者會之日期、時間│ ││
│會│ 1.月日時至(上午11-12 時│ ││
│通│ 、下午4-5 時) │ ││
│知│ 2.其他(緊急事故適用):│ ││
│事│三、準備相關資料計 份 └─────┘│
│項│四、發言人不克出席事由: │
│ │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負責人______└──┘│
│ │ 或 ┌──┐│
│ │ │ ││
│ │ 經理人______└──┘│
│ │ 年 月 日 │
└─┴─────────────────────┘
(一)上市公司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主動於期限內,或拒絕依規定召開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其有
價證券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方法,必要時,得停止其有價證
券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二)上市公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
責。
(二)上市公司於依本作業程序第三條或第四條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四、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
,經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查證後
,得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
容,送請上市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內參
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附表二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
│外│訊息來源: 年 月 日 │
│傳│內 容: │
│訊│ │
│息│ │
│之│ │
│來│ │
│源│ │
│及│ │
│內│ │
│容│ │
├─┼─────────────────────┤
│查│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貴公司電話或書面查證,該│
│ │訊息之內容,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
│證│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__款規定情事,敬請│
│ │貴公司於__月__日前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
│結│明記者會申報書」送達本公司,俾便安排記者會│
│ │事宜。 │
│果│ 此致 │
│ │_______公司 公鑒 │
│ │ 年 月 日│
│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
└─┴─────────────────────┘
上市公司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主動於期限內,或拒絕依規定召開上市公司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其有價證券在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方法,必要時,得停止其有價證券在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買賣。
五、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二、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
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
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
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
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其應行
說明之具體內容由本公司另訂之。
上市公司應將 所敘事件內容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或會後,依本公
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輸入股市觀測
站資訊系統。
六、上市公司於依本作業程序三、或四、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
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七、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臺幣五
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重大訊息明記者會者,並通知上市公司
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臺幣
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
示週知。
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按處以違約金,
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
或停止其買賣。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
八、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
,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之。
九、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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