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實施審閱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所出具之「審查報告」作業,促
進審核效能,提升作業品質,確定責任範圍,茲依據主管機關公告實
施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
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制定本作
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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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申請上市公司自行檢查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暨會計師專案審
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及「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審查複核表」(如附件一),以查明是否依「處理準則」暨相
關函文規定辦理,並填具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
審查報告意見表」(如附件二):
(一)檢送之審查報告是否包括會計師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書、
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審查複核表。
(二)經審閱「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複核表
」是否未發現重大異常情事。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者,是否檢送表示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內部控制
制度審查報告。
(四)上開聲明書是否均由公司負責人、董事會、總經理共同簽章。
(五)前開審查報告,是否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
上共同審查簽證。
〔立法理由〕 一、酌修文字。
二、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委員會
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確信
案件,係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應適用確信準則,爰修正
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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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經發現前項所列有異常情事,除專案洽請會計師補充說明外,另視
個案實際情況,調閱會計師相關工作底稿進行了解,並檢討有無下列
規定之適用,予以處理:
(一)本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市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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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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