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申請上市公司自行檢查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暨會計師專案審
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及「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審查複核表」(如附件一),以查明是否依「處理準則」暨相
關函文規定辦理,並填具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
審查報告意見表」(如附件二):
(一)檢送之審查報告是否包括會計師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書、
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審查複核表。
(二)經審閱「會計師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複核表
」是否未發現重大異常情事。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者,是否檢送表示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內部控制
制度審查報告。
(四)上開聲明書是否均由公司負責人、董事會、總經理共同簽章。
(五)前開審查報告,是否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
上共同審查簽證。
〔立法理由〕 一、酌修文字。
二、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委員會
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確信
案件,係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應適用確信準則,爰修正
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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