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將資格證明文件,上
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無紙化,冀以電子
    化方式取代現行紙本檢送流程,以收節能減碳、提高作業效率,爰修
    正第一項,規範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公司
    將資格證明文件,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
    報,無需再檢具紙本形式之資格證明文件資料暨申報表。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
    二第一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自 102年1月2日起掛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故參照前開規定,已無
    初次掛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可自辦股務並向本公司申報其股務
    單位內部稽核人員規定之情事,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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