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一0
    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公司自即日起停止接受以其本公司為對象開立之證券支付憑單。

三、證券商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
    一之規定辦理借券,借券數額不足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依規
    定,開立以買方參加人為對象之證券支付憑單交本公司入庫。

四、本公司因前條情形收受之證券支付憑單,均於買方參加人辦理領回同
    種有價證券時優先抵付至全部結清為止。

五、買方參加人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卅一條編製
    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所載股數不得列計證券支付憑單所載數額,其
    未於最後過戶(含)前辦理領回結清或向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完成
    兌換現券部分,本公司將就其證券支付憑單之餘額自賣方參加人帳簿
    中扣減之,並請其配合刪除其所送來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中超額部
    分。

六、本公司將按日提供各買方參加人截至前一營業日止之參加人別「保管
    劃撥戶總分類帳—證券支付憑單(含明細分類帳)」,由各參加人自
    行調整其客戶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