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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 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代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稱代理證券商)就其代 理業務之證券金融事業別,分別開設代理信用交易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 價證券之轉撥、送存及領回。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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