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連線處理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簽具期貨交易及結算系統電腦連線切結書,申請經
營期貨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繳存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
一、費率:
  (一)期貨商:按經營期貨經紀和期貨自營業務,各繳存新台幣壹佰萬
        元整。
  (二)特別結算會員: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三)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應繳存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
二、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應於簽具期貨交易及結算系統電腦連線切結書
    前繳存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本公司於期貨商或結算會員開業二年後
    無息退還。

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與本公司簽訂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經
營期貨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連線處理費:
一、費率:
  (一)傳輸買賣委託:每使用一 Socket port線路(TCP/IP),每月應
        繳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傳輸期貨結算資訊:每使用一條數據專線,每月應繳新臺幣貳仟
        元整。
二、連線處理費計費標準以月為單位,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應於簽訂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前繳
    納第一個月之連線處理費,本公司每月底寄發次月費用帳單予各繳費
    者,各繳費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立法理由〕
一、為降低期貨商傳輸期貨結算資訊之連線處理費成本,每使用一條數據
    專線,由新臺幣肆仟元調降為新臺幣貳仟元。
二、修正「台」為「臺」。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各項費用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
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
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本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因應本條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基準價訂定方式,其適用契約為本公司所有國
內股價指數期貨商品,爰第一項酌予修正,明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第七款契約之」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