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配合事項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之一及本公
  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六條、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依有關法令或規章,應揭露其股東或股權等資訊時,得依
  本公司訂定之資料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委託本公司編製「股權分散情
  形」及「主要股東名單」等相關資訊,並支付基本費及工本費。

  本公司以電腦媒體方式保存參加人之下列帳冊資料:
  一、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總分類帳。
  二、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

  本公司接受參加人委託以電腦處理客戶帳簿資料,每日編製帳冊資料交
  付參加人,並依其內容以電腦媒體保存十五年。

  本公司就受託保管之電腦媒體,就其安全性、隱密性負善良管理人責任

  本公司保管電腦媒體客戶帳冊資料期間,參加人因業務或法令需要得請
  本公司補發帳冊資料,但須支付基本費及工本費。

  本公司受託編製及補發之資料,以光碟片或報表為限。

  受託編製及補發資料之收費,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依本公司處理之資
  料筆數計算,費率如下:
  一、每次除計收基本費五百元外,每筆資料另計收工本費一元。
  二、前款收費依受託編製及補發資料期間計算,每年期收費以二萬元為
      限。

  參加人申請每月定期提供客戶集中保管餘額資料者,每次計收工本費五
  百元。

  參加人申請每月定期提供客戶集中保管交易明細資料或客戶基本資料者
  ,每次各計收工本費一千元。

  參加人因停業或業務合併所需之客戶帳務媒體資料報表,得免收費用。

  本公司接受委託製作非與帳簿劃撥作業有關之媒體及相關資料,依本配
  合事項第八條所訂標準計收基本費及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