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商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除應遵循相關法令及期
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立之帳戶,應以適當方式與
其他委託人區分,且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所開立之帳戶委託
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管。
(二)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據實向所屬公司
申報其配偶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有變更時亦同。
(三)期貨商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之買賣委託單,其執行程序不
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期貨商應就所屬內部
人員及其配偶在所屬期貨商之委託買賣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
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期貨商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
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
查核程序(至少包含:買賣委託書簽核程序以及成交後之檢查
程序)。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應不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
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四)期貨商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
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
員在期貨商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禁止在交易時段
內連結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含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
頁,及開啟其他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期貨
商權責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且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不得
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五)期貨商發現有非內部人員帳戶經由內部網路從事網路下單情事
時,應查明原因。
(六)期貨商內部人員之配偶於該內部人員所屬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
交易者,有關買賣委託單之執行及簽核、憑證資料保管、內部
稽核及相關檢查、控管作業,準用「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
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除應遵循相關
法令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應據實向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申報
其配偶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有變更時亦同。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於委任期貨商開戶後,委任期貨商應
即將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資訊提供予期貨交易輔助人
,並每日將內部人員委託買賣狀況,提供予期貨交易輔助人。
(三)委任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所開立之帳
戶,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在所屬期貨交易輔助
人之委託買賣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或與
期貨交易輔助人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
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至少包含
:買賣委託書簽核程序以及成交後之檢查程序)。前揭控管機
制及查核程序應不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
之相關規範。
(五)期貨交易輔助人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
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
:內部人員在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
,禁止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
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
。且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期
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六)期貨交易輔助人發現有非內部人員帳戶經由內部網路從事網路
下單情事時,應查明原因。
(七)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之配偶於該內部人員所屬期貨交易輔
助人之委任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者,有關買賣委託單之執
行及簽核、憑證資料保管、內部稽核及相關檢查、控管作業,
準用「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
|
三、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屬內部人員之配偶至他家期貨商或期貨交
易輔助人開戶者,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其委託買賣成交後,
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公司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有
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檢查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證期局 114年5月5日證期(期)字第1140382103號函及參考臺灣證
券交易所 114年2月6日臺證輔字第1140001986號函規定。為強化期貨
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透過自律機制,自行控管所屬內部人員之配偶至
他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委託交易情形,以防範利益衝突之
行為,爰新增本點規定。
|
四、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前揭事項如有更嚴格之內部規定,應優先
適用;如有不足者,則參酌前述內容增訂之。
〔立法理由〕 條次及文字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