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屬內部人員之配偶至他家期貨商或期貨交
易輔助人開戶者,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其委託買賣成交後,
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公司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有
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檢查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證期局 114年5月5日證期(期)字第1140382103號函及參考臺灣證
券交易所 114年2月6日臺證輔字第1140001986號函規定。為強化期貨
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透過自律機制,自行控管所屬內部人員之配偶至
他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委託交易情形,以防範利益衝突之
行為,爰新增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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