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
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
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
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
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
提報董事會。
〔立法理由〕
一、參酌 ISO 37001第 9.2條有關反賄賂管理系統之內部稽核(例如:第
    9.2.2 項 a款稽核計畫內容包括執行頻率、方法;第 9.2.2項 b款定
    義每次稽核的標準和範圍;第 9.2.3項稽核應基於風險運作;附錄第
    A.16.3項選擇稽核對象可依據其風險決定),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參酌 ISO 37001第 9.2.2項 d款確保將稽核結果通報相
    關反賄賂管理系統人員、高階管理人員、通報董事會。另為架構考量
    ,將第二項「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等文字及內部稽核單位查
    核後之通報程序訂於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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