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
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
    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
    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
    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
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立法理由〕
一、參酌 ISO 37001附錄第A.18.8項內容有關組織完成賄賂事件之調查後
    應施行適當的後續行動,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現行第一項第三至
    六款移列第四至七款。
二、為統一用語,本條第一項第二款酌為文字修正。
三、參酌 ISO 37001第 8.9項 c款允許匿名舉報,修正本條第一項移列第
    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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