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於股票發放開始日一個月內,交付所承銷之股票,不得委託其他
機構代辦;中籤人逾期未向承銷商領取股票者,改向發行公司洽領。
承銷商交付所承銷股票時,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發現中籤人之申購書或繳款書所填寫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與身
份證正本所記載內容有不符情事時,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二、中籤人親自或以郵寄領取股票時,應憑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
代領時,代領人須提示其身分證正本及中籤人身份證正本與委託書
。
三、原中籤人於申購後、股票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股票時,應
憑繳納遺產稅之完稅證明、原中籤人死亡證明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
本。但承銷商發現原中籤人於申購開始日前即已死亡者,應取消其
中籤資格。
前項第一款之中籤人及第三款被取消中籤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發行(
人)公司退還已繳股款時,應憑本人身份證正本、繳款書收據、繳款書
上所蓋之印鑑及承銷商所出具之取消中籤資格證明(應註明原因,關於
第三款之繼承人,須加註其與原中籤人之關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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