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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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股票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應辦理公開抽籤
。
股票承銷公告於申請開始日前一天辦理。
有關申購、抽籤及中籤人繳款期間規定如左:
一、第一天:申購開始日。
二、第六天:申購或郵寄截止日。
三、第十四天:承銷商將可抽籤資料送交本公會。
四、第十八天:公開抽籤日,本公會及承銷商公告中籤清單。
五、第二十天:承銷商將中籤通知書及繳款書寄發各中籤人。
六、第二十二天:中籤人繳款開始日。
七、第二十八天:中籤人繳款截止日。(如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構放
假則依期順延)
上述日期如有必要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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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股票承銷案件,每家承銷商之申購總數,不得低於五百中籤單位。
每件股票承銷總股數低於三百萬股者,其申購單位限為壹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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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負責申購書之付印及承銷公告之辦理。承銷公告與申購書內容及
格式,如附件一(略)。
主辦承銷商應於各證券商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及申購書免費供投資人
索取,投資人並得利用報紙承銷公告之申購書或申購書之影本辦理申購
。
承銷商應免費提供承銷公告及申購書之份數不得少於左列規定:
一、新上市(櫃)股票:壹百貳拾萬份。
二、現金增資股票:捌拾萬份。
第二項於各證券商業處所備置之承銷公告,應以八開(B4)紙張製作
。
第一、二項之承銷公告,其字體應以5號為之。但標題、須強調之文字
及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文字,應以4號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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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份證之自然人,方具有申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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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可直接將申購資料遞交給其所欲申購之承銷商營業處所,承銷商
應就每一申購資料予以編號及加蓋收件日期戳記,並製發收據交給申購
人收執。投資人參加申購應填具申購書及回執條、簽名或蓋章,並附處
理費三十元(直接遞交現金或郵政劃撥收據正本),惟每一投資人僅得
申購一件。
各承銷商應於申購或郵寄截止日下午五時前(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前)
,將該次收件總數,以電話向本公會申報,並應於申購截止之次二營業
日內,將各日收件數統計表送交本公會。
第一項收據之格式,如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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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函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視為手續不合或與規定不符(不合
格),不得參加抽籤,處理費按規定不予退回。
一、每一函件檢附二張申購書以上者。
二、送件或郵戳日期超逾規定期限者。
三、未檢附申購書或回執條者。
四、申購書或回執條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一致未經簽名
或蓋章者。
五、每人申購數量超過所訂申購單位者。
六、郵寄者未檢附處理費三十元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者。
七、身份證統一編號不符合內政部規定之編碼原則或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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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於收件後,對於手續不合格者或規定不符者予以剔除並造冊,將
合格申購書予編號,並將申購書編號、申購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鍵入電腦
建檔,檢查身份證統一編號不符合內政部規定之編碼原則及重複申購人
,按申購書編號之順序,分別印出身份證統一編號檢查碼錯誤及重複申
購人清單裝訂成冊,於抽籤前將身份證統一編號檢查碼錯誤及重複申購
人予以剔除。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含身份證統一編號檢查碼錯誤
及重複申購)申購人清冊應於公開抽籤日,存置於本公會及承銷商營業
處所備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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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各承銷商應抽之承銷件數於本公會指定處所以當眾公開方式辦
理電腦抽籤手續,並由本公會邀請有關團體代表暨發行公司代表共同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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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辦理公開抽籤時,應請監督人員就在場之申購人或參觀人所持參
觀證號碼抽選抽籤代表,以進行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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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完畢,本公會應即列印承銷日報表,經本公會代表、發行公司代表
及承銷商代表共同核對及簽名後公告之,承銷日報表並應登列中籤人姓
名報證券主管機關。
前項承銷日報表應包括中籤序號、申購書編號、中籤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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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當日監督人員監督事項如左:
一、抽籤代表是否按規定操作程序進行之監督。
二、抽籤進行中現場秩序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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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辦理電腦公開抽籤時,依主、協辦順序辦理;並就合格申購件數
與銷售數量之多寡得平均分配於數部終端機同時辦理。
本公會電腦抽籤所發生之有關費用由各承銷商按其承銷數量比例負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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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應以限時掛號將中籤通知書及有關資料寄發給各中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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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籤通知書不得轉讓由他人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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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後,除不合格(含身份證統一編號檢查碼錯誤及重複申購)資料應
保留九十天備查,其餘申購用之申購書、信封等,須保存三十天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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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於股票發放開始日一個月內,交付所承銷之股票,不得委託其他
機構代辦;中籤人逾期未向承銷商領取股票者,改向發行公司洽領。
承銷商交付所承銷股票時,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發現中籤人之申購書或繳款書所填寫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與身
份證正本所記載內容有不符情事時,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二、中籤人親自或以郵寄領取股票時,應憑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
代領時,代領人須提示其身分證正本及中籤人身份證正本與委託書
。
三、原中籤人於申購後、股票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股票時,應
憑繳納遺產稅之完稅證明、原中籤人死亡證明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
本。但承銷商發現原中籤人於申購開始日前即已死亡者,應取消其
中籤資格。
前項第一款之中籤人及第三款被取消中籤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發行(
人)公司退還已繳股款時,應憑本人身份證正本、繳款書收據、繳款書
上所蓋之印鑑及承銷商所出具之取消中籤資格證明(應註明原因,關於
第三款之繼承人,須加註其與原中籤人之關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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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股票之過戶應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公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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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經訂定之事項,悉依照承銷之有關法令及一般慣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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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及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公司
債券等之處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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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得隨時派員查核承銷商業務辦理情形,如承銷商未依本辦法所規
定事項辦理或有違反規定者,應交由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報請證券主管
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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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提報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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