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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之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每件股票承銷案件,每家承銷商之申購總數,不得低於五百中籤單位。 每件股票承銷總股數低於三百萬股者,其申購單位限為壹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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