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函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視為手續不合或與規定不符(不合 格),不得參加抽籤,處理費按規定不予退回。 一、每一函件檢附二張申購書以上者。 二、送件或郵戳日期超逾規定期限者。 三、未檢附申購書或回執條者。 四、申購書或回執條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一致未經簽名 或蓋章者。 五、每人申購數量超過所訂申購單位者。 六、郵寄者未檢附處理費三十元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者。 七、身份證統一編號不符合內政部規定之編碼原則或重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