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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一
    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貳、單式存摺領用
一、參加人領用空白單式存摺時,須填具「單式存摺領用申請書」,並簽
    蓋原留存印鑑向本公司申請。
二、參加人領用單式存摺後,使用「空白單式存摺記錄查詢」交易,列印
    「空白單式存摺使用記錄表」核對領用之空白單式存摺數量是否相符
    ,並由主管覆核後,妥善保管。

參、單式存摺簽發
一、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客戶
  (一)參加人應就可發摺餘額內,使用「單式存摺簽發」交易,輸入相
        關資料後,列印單式存摺,並將單式存摺領取憑單交客戶收執,
        憑以兌領正弛舀式存摺。
  (二)參加人簽發之單式存摺須經本公司簽章確認後始生效力。
  (三)參加人將單式存摺送本公司簽認時,應使用連線電腦,列印「單
        式存摺簽發記錄表」乙式二份,蓋妥原留存印鑑,連同單式存摺
        送交本公司簽認,單式存摺備查記錄由參加人自行留存。
  (四)參加人應依據本公司簽章後交付之「單式存摺簽發記錄表」,點
        收經本公司簽認之單式存摺無誤後,將單式存摺交付客戶並收回
        領取憑單。
二、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參加人由本公司印製單式存摺
    交付參加人。

肆、單式存摺繳回
一、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客戶
  (一)參加人向客戶收回經本公司簽認之單式存摺時,應使用「設質解
        除/實行質權」交易輸入相關資料。
  (二)參加人將單式存摺送本公司辦理繳回註銷時,應使用連線電腦,
        列印「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繳回)」乙式二份,並簽蓋原留存
        印鑑,連同收回之單式存摺送交本公司。
  (三)參加人應將經本公司簽章確認後交付之「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
        繳回)」留存備查。
二、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參加人質權人應檢附經本公司
    簽認之單式存摺,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單式存摺之註銷。

伍、單式存摺作廢
一、參加人申請辦理空白單式存摺或已簽發未經本公司確認之單式存摺作
    廢時,使用「單式存摺作廢」交易,輸入相關資料,並認證於作廢之
    單式存摺;倘作廢之存摺因毀損而無法認證時,可認證於其他空白紙
    張,並將作廢之存摺黏貼於認證後之空白紙張。
二、參加人將單式存摺送本公司辦理作廢註銷時,應列印「單式存摺註銷
    記錄表(作廢)」乙式二份,並簽蓋原留存印鑑,連同作廢之單式存
    摺送交本公司。
三、參加人將經本公司簽章確認後交付之「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作廢)
    」留存備查。

陸、單式存摺掛失
一、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客戶
  (一)參加人申請單式存摺掛失時,應填具「存摺掛失/磁條損毀申請
        書」,使用「存摺掛失」交易,輸入相關資料,並認證於「存摺
        掛失/磁條損毀申請書」。
  (二)參加人向本公司辦理掛失時,應列印「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掛
        失)」乙式二份,覆核「存摺掛失/磁條損毀申請書」無誤後,
        將蓋妥原留存印鑑之「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掛失)」乙式二份
        送交本公司。
  (三)參加人將經本公司簽章確認後交付之「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掛
        失)」留存備查。
二、質權人或質權餘額交付信託之受託人為參加人
    參加人應填具「存摺掛失/磁條毀損申請書」,蓋妥集保原留存印鑑
    後,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柒、日結及查詢
一、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應列印「單式存摺簽發記錄表」及「單式存
    摺註銷記錄表」核對單式存摺簽發及註銷(繳回、作廢、掛失)之筆
    數及相關資料是否與原始憑單及留存之各項表單相符。
二、參加人得使用「空白單式存摺記錄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目前空白
    單式存摺庫存數量及個別單式存摺使用狀況(簽發、繳回、作廢、掛
    失)。

捌、單式存摺催繳管制
一、參加人已簽發而未確認及應繳回本公司而尚未繳回之單式存摺,本公
    司每週編製「應簽發/繳回單式存摺明細表」通知參加人。
二、參加人已簽發而未確認及應繳回本公司之單式存摺,逾二週尚未繳回
    時,本公司即辦理銷案,並編製「單式存摺逾期未繳回自動銷案明細
    表」通知參加人,並呈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