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審核承銷商輔導作業及評估報告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審核人員應覆核、抽核事項如下:
  一、覆核證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
      資料表、輔導評估人員之姓名、學歷、服務年資及輔導評估工作分
      配等資料。
  二、覆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每月申報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彙總
      表(以下簡稱輔導資料彙總表)。
  三、覆核證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後三個月內及輔導期間
      跨年度六個月內申報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暨其改進情
      形。
  四、覆核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之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以下簡稱評估報
      告初稿)。
  五、不定期抽核證券承銷商輔導作業工作底稿編製情形。
  審核人員執行覆核、抽核作業時,如發現證券承銷商所未申報或資料有
  所缺漏,應通知其改善,並視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記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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