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審核承銷商輔導作業及評估報告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作業程序為落實承銷商輔導功能訂定之。

  審核人員應覆核、抽核事項如下:
  一、覆核證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
      資料表、輔導評估人員之姓名、學歷、服務年資及輔導評估工作分
      配等資料。
  二、覆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每月申報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彙總
      表(以下簡稱輔導資料彙總表)。
  三、覆核證券承銷商是否依規定於輔導契約送達後三個月內及輔導期間
      跨年度六個月內申報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暨其改進情
      形。
  四、覆核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之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以下簡稱評估報
      告初稿)。
  五、不定期抽核證券承銷商輔導作業工作底稿編製情形。
  審核人員執行覆核、抽核作業時,如發現證券承銷商所未申報或資料有
  所缺漏,應通知其改善,並視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記缺點。

  審核人員應就未按時申報「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市情事初核表」暨
  「受輔導公司具有不宜上市情事改進情形說明表」之證券承銷商,進行
  瞭解並通知其改善,必要時得抽查證券承銷商之輔導作業工作底稿;原
  則上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處理作業。

  審核證券承銷商每月申報輔導資料彙總表如發現受輔導公司有發生重大
  異常情事時,應進行瞭解該重大異常事項對該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及
  其所擬改善計畫。審核人員執行前述作業必要時,得抽查證券承銷商之
  輔導作業工作底稿;原則上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處理作業。

  覆核評估報告初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評估報告初稿是否依照「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
      記載事項要點」逐項確實評估。
  二、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上市情事暨承銷商評估改善情形是否合理。
  三、經通知應行改善事項是否已改善。
  審核人員覆核後應填製「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覆核表」(附件一)並簽
  報呈核。

  審核人員對於受輔導公司有被檢舉或媒體報導其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
  事者或未依規定公布財務資訊者,得請證券承銷商說明,必要時得抽查
  承銷商之輔導作業工作底稿。
  本公司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截至前一年度終止日止證券承銷商已輔導滿
  十二個月之受輔導公司中選定百分之一,抽查其受輔導公司是否有不宜
  上市情事之評估工作底稿編製情形。
  審核人員抽核承銷商輔導作業工作底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審核人員應依照「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計畫」及「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逐項審核其工作底稿。
  二、工作底稿之作成,是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
      稿準則」編製。
  三、受輔導公司有不宜上市情事者,其改進情形與結論是否於工作底稿
      中充分揭露,並取具足夠適切之相關憑證。
  審核人員應於工作底稿送達本公司後一個月內完成覆核工作,並作成查
  核報告表(附件二)簽報呈核。

  審核人員發現證券承銷商輔導作業檢送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有本公司「對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情事,
  應填製檢查表(附件三)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
  後據以執行。
  審核人員發現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輔導評估資料、工作底稿或相關申報
  資料有缺漏之情事者,或受輔導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有重
  大違反資訊公開情事者,得洽請證券承銷商或會計師說明,如有應行改
  進事項者,應電話通知改善,必要時得書面通知改善,如有本公司「就
  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
  辦法」第三、四條規定情事,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執行,上述資料並
  彙總作為本公司承辦上市案之參考。
  審核人員如發現輔導期間受輔導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有重
  大違反資訊公開情事,得要求證券承銷商延長其輔導期間,於延長輔導
  期間尚未屆滿或缺失事項尚未改善前不得送件申請上市。

  本作業程序經上市部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