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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證券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業處理原則辦理。

  證券商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終端機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依左列程序擇一處
  理:
  一、借用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終端機設備時,應於次一營業日函報本
      公司備查。
  二、借用他家終端機連線作業證券商之終端機設備,應先行電話接洽再
      將加蓋雙方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之聲明書(如附件)電傳至本公司
      交易部,經知會本公司電腦室檢視確有終端機設備異常之情事,則
      將配合設定該洽借之終端機設備以供使用,但最多以兩套為限。證
      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檢附該聲明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三、借用本公司市場備用之終端機設備,其作業人員應檢送加蓋公司章
      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表格(如附件)暨佩戴經本公司登記合格之業
      務人員識別證至本公司交易部,經本公司電腦室查證確有終端機異
      常之情事,則將配合設定備用終端機設備以供使用,但最多以兩套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