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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服務應 編製不超過四頁且內文至少不得小於12字體之中文客戶須知,並提供客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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