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三款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至少應
含本自律規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六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法人以外之法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
服務後,得經客戶逐次簽署書面同意未來提供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得免
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本條第一項所稱以電子設備說明係指銀行透過網路銀行及行動網路銀行等
方式,以顯著頁面揭露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供客戶閱覽並勾選以示充分瞭
解後,始得進入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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