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二、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
    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三、可連結標的之範圍限單一資產類別,並以下列四至六款產品為限。
四、本金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3個月,承
    作時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
    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
    於商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
    款保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之外幣匯率選
    擇權投資商品」。辦理本項商品若涉及人民幣,仍應符合中央銀行買
    賣人民幣額度控管規定。
五、本金連結黃金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6個月,承作時
    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資料
    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於商
    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款保
    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之黃金選擇權投資
    商品」。於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涉及人民幣之本金連結黃
    金選擇權結構型商品後始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本項商品。
六、本金連結股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
    過12個月,承作時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
    書及推廣文宣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
    則訂定,並應於商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
    說明「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
    之股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投資商品」。涉及臺股股權者,其得
    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
    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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