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
至少包含市場、信用、作業及流動性等風險,以落實風險之辨識、衡量、
監控及報告等程序,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風險之辨識風險之辨識至少應包含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
    流動性風險等項目,並應就影響各該類風險之風險因子指認歸類,俾
    得進行系統化管理。
二、風險之衡量銀行辨識不同商品所含之風險因子後,宜訂定適當之衡量
    方法,包括風險之分析與評估,俾作為風險管理之依據。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風險管理,應按不同類型之風險訂定量化或其他可行之質化方
    法予以衡量。
三、風險之監控銀行應訂定完整之監控作業流程。此種作業宜於例行營運
    活動中持續進行,或(並)於事後作離線之觀察與瞭解。監控作業中
    所發現之缺失均應依規定呈報,例如限額之使用情形、超限情況之呈
    報處理及回應措施之操作等。
四、風險之報告銀行應訂定編製及呈報各種交易報告與風險管理報告之作
    業規範,並由負責風險管理之單位或其他適當單位,依照上開規範,
    就權責部分,定期呈報銀行所承擔之風險部位狀況,以為管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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