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與推介人員之行為,依誠信、審慎之原則
執行職務,並訂定行為與操守準則,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不得違背職務、損害銀行利益或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
二、不得與客戶約定投資收益分享或損失分攤之承諾。
三、因職務之關係知悉客戶未公開之訊息,不應擅自為自己或相關人員進
    行交易以謀取不法利益。
四、不得對客戶運用不實的宣傳方式謀取自身利益。
五、規範禁止收受或提供不當報酬或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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