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與推介人員之行為,依誠信、審慎之原則 執行職務,並訂定行為與操守準則,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不得違背職務、損害銀行利益或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 二、不得與客戶約定投資收益分享或損失分攤之承諾。 三、因職務之關係知悉客戶未公開之訊息,不應擅自為自己或相關人員進 行交易以謀取不法利益。 四、不得對客戶運用不實的宣傳方式謀取自身利益。 五、規範禁止收受或提供不當報酬或饋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