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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本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之查核作業,如經主管機關通知受查核之投信事業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進行追蹤考核及輔導:
一、財務、業務作業缺失。
二、財務、業務作業相關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缺失。
〔立法理由〕
明定本公司應對投信事業進行追蹤考核及輔導之情事。

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缺失之追蹤考核與輔導
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得採書面追蹤考核或派員實地輔導之方式辦理。
二、投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期限內,就缺失事項作成改善報告
    ,經投信事業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後,函報本公司備查。
三、本公司覆核前款函報之報告,瞭解其缺失事項改善情形,若有未依規
    定改善或報告欠詳實者,得派員實地輔導。
〔立法理由〕
明定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作業缺失之追蹤考核與輔導程序。

本投信事業未依第三條第二款之期限將改善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公司,
或查核缺失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即將輔導考核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
〔立法理由〕
明定投信事業未依規定將改善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或查核缺失經
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後續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查核缺失之追
蹤考核及輔導,應作成報告備查,並於每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度
之報告彙總表陳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明定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作業查核缺失之追蹤考核及輔導,應作成報告備查
以及報告彙總表陳報主管機關時點。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之實施及修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