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 0017153號函訂定全文6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09623號公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983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發行基金募集大眾資金及接受
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應具備高度誠信經營之文化,建立投信事業人員
交易之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主管機關規劃借重周邊單位協助督導投信事業
內控內稽機制之完備及落實情形,爰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1條
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於114年3月1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403
809623號公告,行政委託本公司辦理查核投信事業之財務、業務及其內部
稽核作業。
為規範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作業缺失進行追蹤考核及輔導之相關程序,爰依
本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辦法規定,擬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計
六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公司應對投信事業進行追蹤考核及輔導之情事。(第二條)
三、明定本公司對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缺失
    之追蹤考核與輔導程序。(第三條)
四、明定投信事業核有缺失或經輔導後仍未改善之後續處理程序。(第四
    條)
五、明定本公司應就追蹤考核及輔導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第五條)
六、明定本要點之實施及修訂程序。(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