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銀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由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訂立一年期之
  「輸出融資綜合保險契約」。
  本保險依被保險人擬向輸出入銀行申請投保之融資額度,分為授權案件
  及專案申請案件二種,前項融資額度未達輸出入銀行所定額度者,為授
  權案件,被保險人應向輸出入銀行洽訂保險額度;融資額度在輸出入銀
  行所定額度以上者,為專案申請案件,被保險人應填送擬融資出口廠商
  之徵信報告及有關資料,供輸出入銀行核定保險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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