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融資銀行(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送保之授權案件,自輸出入銀行 承保日起連續二年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第三年 起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暫停授權。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 送保之案件,改用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