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同一融資銀行(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送保之授權案件,自輸出入銀行
  承保日起連續二年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第三年
  起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暫停授權。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
  送保之案件,改用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