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
  ,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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