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一年期以上分期償付價款方式輸出整廠設備、機器產品或其他
  資本財或提供技術及勞務,而於貨物裝船前、裝船時或技術勞務提供前
  、提供時,預收或收取部分價金額交易為承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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