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依輸出契約或技術及 勞務提供契約,輸出貨物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後,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信用 危險致不能收回貨款或提供技術及勞務之價款,而遭受之損失,輸出入 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簽訂契約之對方於本保險成立後宣告破產者。 二、簽訂契約之對方遲延履行其債務六個月以上者。但以不可歸責於被 保險人之情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