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者。
  二、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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