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為準,於扣除預付款
  或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其分期償付部份之金額及其分期償付利息為
  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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