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由於該
  等人之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視其情節之輕重,得全部或一部不負賠
  償責任。機具等設備或工程標的毀損滅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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