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價額為被保險人所估計之最大損失額。最大
      損失額以各期預定取得之價額及可能支出之成本合計金額之最高者
      為準。
  二、設備之保險價額以取得該設備上之權利所支出之對價,扣除折舊所
      得金額為準。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在保險價額之九0%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行訂定,
  經輸出入銀行同意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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