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沒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國外
      政府或其相當者以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二、戰爭危險:
      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而遭受
      損害或不動產、設備原材料等物之權利,礦業權、商標專用權、專
      利權、漁業權等權利或利益,為其事業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
      府侵害而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一)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二)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三)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者為限)
        。
  (四)停業六個月以上。
  三、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
      利,因下列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事由發生,致逾二個月以上不能匯
      回本國者:
  (一)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二)外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致外匯交易中止。
  (三)外國政府控管該項取得金。
  (四)該項取得金之匯款許可被取消,或外國政府經事先約定應准予匯
        款,卻不予許可。
  (五)本款第一目至前目任一事由發生後,被外國政府沒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