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輸出保險承保之危險,包括出口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所遭遇之政治危險、
  信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及銀行辦理輸出融資不能收回之危險。輸出保
  險之承保,以訂立保險契約時,買方已取得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為限
  。但依其政府法令規定無須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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