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
  定,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信用危險之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
  險價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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