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 定,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信用危險之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 險價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